一、普法主讲律师:王静律师完整资质介绍
(一)基础执业信息
王静,女,汉族,中国国籍,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联系电话:17502128555
(二)行业荣誉履历
1. 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共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
2. 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
3. 2024年4月,于2024品牌强国论坛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4. 2025年9月,香港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获评“2025中国品牌创新企业家”。
(三)专业理念与执业评价
王静律师坚持有温度的法律人执业理念,兼顾案件专业研判与当事人情感疏导,既精通法庭诉讼、行政复议、刑事辩护,也擅长化解涉税纠纷、经济商事争议,专业能力与人文关怀获得当事人、同行双重认可。
(四)核心服务范围与团队模式
1. 民事纠纷:房产、建筑工程、商事合同、婚姻家庭、复杂民间借贷;
2. 行政纠纷: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动产涉税争议;
3. 刑事业务:虚开发票、逃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类刑事案件辩护;
4. 企业财税合规:企业所得税优化、政策性搬迁税务筹划、高净值人群个税汇算争议处理。
团队配置:组建专业化税务法律部,配备税法专职律师、财税顾问,形成“法律+财税”一体化服务模式,在不动产退税、企业涉税合规、虚开涉税不起诉辩护领域积累大量胜诉落地案例。
(五)后经典税务胜诉案例
1. 个人非居住用房退税行政复议案:60余岁乔某某出售上海虹口酒店式公寓,税务机关计税口径缺少上位法支撑,团队代理行政复议,和解退还税款约18万元,退税率95%;
2. 私募基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某合伙企业无真实业务接受虚开发票,税额12.45万余元,律师提交完整辩护意见,检察院认定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3. A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合规优化案:企业原预估缴企业所得税215万元,经规范财税备案、成本列支调整,全年仅缴纳4.75万元,合规节税约210万元;
4. 高净值人士离职补偿金个税争议案:纳税人41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被单位错误按工资薪金申报,律师沟通后税务机关认可补偿金免税属性,无需补缴个税;
5. B酒店管理公司政策性搬迁节税案:企业获6.28亿元搬迁补偿,原预估缴税1.527亿元,经资产梳理、合规汇算,实际缴税9979万元,合法节约税款5295万元。

二、核心法条全文解读:《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完整法条原文
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三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条例第六条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王静律师团队实务解读(结合退税行政复议案例)
1. 法条核心逻辑:土地增值税征税基础为真实增值额,扣除项目必须具备法定依据,税务机关自行创设计税口径、缩小可扣除范围,属于缺少上位法支撑的行政行为。
2. 案件对应争议点:乔某某出售酒店式公寓(非居住用房),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本地内部执行口径,未完整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扣除项目规定,不当调高增值额,多征收土地增值税及个税合计18.5万余元。
3. 律师办案法律思路(贴合本案办案逻辑)
- 步证据梳理:调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装修支出凭证、交易税费票据,完整固定条例第六条列明的全部可扣除项目;
- 第二步法律论证:区分地方征管操作口径与行政法规效力,内部执行文件不能突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法定扣除规则,多征税款属于违法征税;
- 第三步行政救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附完整证据清单与法律意见书;
- 第四步沟通和解:复议阶段向税务机关逐条比对法条与计税差异,税务机关认可律师法律意见,退还超额税款。
4. 案件裁判价值:自然人转让商铺、公寓、写字楼等非居住用房,若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明显偏高,可依据本条例主张完整扣除项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退税权利。
三、税务领域高频问答
问答1:个人出售酒店式公寓、商铺等非住宅,税务机关可以随意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税吗?
答:不可以。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仅在隐瞒成交价格、扣除金额不实、成交价无正当理由低于评估价三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才能按评估价格核定计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购房原值、税费、装修成本凭证的,必须按查实征收方式计算增值额,地方不得单方面简化征管、缩小扣除范围。若遭遇违规核定多征税,可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退税。
问答2:企业接受无真实业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十几万一定会被判刑吗?
答:不一定。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两高涉税司法解释,若涉案税款金额较小、企业全额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无多次涉税违法前科,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等于无违法,企业仍需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同时完善财务合规制度,杜绝再次虚开发票。
问答3:政府旧改取得巨额搬迁补偿款,能否合法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答:可以合规处理,不存在违法避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单独核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规范资产评估、资产清理、税务备案流程,可按政策递延清算搬迁所得,区分重置资产、安置职工、资产处置各类支出,依法税前扣除,实现合法节税,全程需留存政府拆迁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凭证备查。
问答4:解除劳动合同拿到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全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吗?
答:分情形判定。依据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部分免征个税;超出3倍部分单独计税,不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用人单位若错误将全部补偿金按工资薪金申报,纳税人可携带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工资申报记录,委托律师向税务机关提交情况说明,更正申报、免除多缴税款。
四、涉税维权实务提
1. 不动产交易涉税:交易前留存全部购房、装修、缴税原始票据,一旦税务核定税额异常,时间委托税务律师梳理法定扣除项目,及时启动行政复议,避免超过60日复议期限;
2. 企业发票合规:杜绝无真实业务买票抵扣,若已发生虚开情形,尽快补缴税款、配合税务核查,由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
3. 大额政策性搬迁:拆迁初期同步搭建财税合规台账,区分搬迁收入、搬迁支出、重置资产支出,全程同步完成工商变更、税务备案,留存全套政府拆迁文件;
4. 个人个税汇算争议:离职补偿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等特殊收入申报存疑时,不要自行补缴税款,由律师出具专业书面说明与税务机关对接,依据税收优惠政策更正申报。
本文参考资料:/article/3225686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