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都会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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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不开病假条,只开诊断证明。
2.病假条要自己据实写。
3.病假条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在病假条内说明,并另附原件)。
4.假期回来及时销假。
病历是医疗服务中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生和病人应当认真记录和保管病历,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病人和医生都应当了解病历的法律意义和作用,妥善处理和利用病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指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检查签字,再由门诊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 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下列情况必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1.司法办案需要,须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的介绍信,并由本院指定的专业医师出具;
2.病退离休、调换工 种、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须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后,并由本院指定 的专业医师出具;
3.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 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有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医师2人以上签名出具;
4.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有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