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
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
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
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
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
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
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
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
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
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
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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