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涉涂装工序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涂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涂装 coating
通过一次或多次施涂将涂料涂覆到底材上形成涂料层的施工过程。
3.2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
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3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他特殊功能的涂层。
3.4溶剂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
3.5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6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7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3.8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总称,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和邻-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2,3-三甲苯)。
3.9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 ethyl acetate and butyl acetate
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10汽车整车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汽柴油车整车制造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的总称。
3.11家具制造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椅、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3.12船舶制造 ship building industry
指各种金属船舶、非金属船舶、娱乐船、运动船、船用配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航标器材及其他相关装置的制造以及船舶改装、船舶拆除。
3.13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 other industry surface coating
除汽车整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制造外涉涂装工序的工业企业。
3.14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6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7去除率 removal efficiency
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3.18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VOCs emission coating area
每月涂装工序所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
3.19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2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21厂区内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22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23企业边界监控点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24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5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