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出口代理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帮助无进出口权企业或个人,从事出口业务。所用核销单是代理公司的。 为了保证退税顺利,一般代理公司与代理委托方签订销售合同,但是并不与其发生业务上的往来。一般代理出口公司为出口委托商办理的项目有:收汇、报关、订舱、单证制作、核销、退税。
有些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也会委托一些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一方面可能是觉得是在操作上比较麻烦。另外有些公司虽然有进出口权但是对出口不是很了解,公司内部没有贸易人才。
寻找代理出口公司一定要找有实力的公司,应为这些公司本身实力强,他们本身就可以帮助其垫付出口退税。如果是一些小的公司,他们可能在巨额货款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同时有实力的公司,他们接触的出口量也是很大的,经验丰富且非常专业。
从代理人方面说,一般民事代理的代理人既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口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商人,包括商法人和个体商人。我国法律上没有“商人”的概念,对“商人”法律意义上的理解应为经过工商登记,建有商业帐薄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及资金,从事一定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而且,在出口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第二人中通常至少有一方的营业场所在不同的国家。
代理的作用
(一) 委托方企业对外不用面对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外贸管理机构的压力;对内委托方企业摆脱了对外贸人员的人事管理事务,节省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委托方只需专心考虑生产或采购产品,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中去。既不用担心由于业务人员的离职造成业务流失也不用担心财务人员的失误造成企业的损失。
(二) 有利于外贸业务操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从而改变中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处于的不公平地位和待遇。
(三) 出口业务是可以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如果代理方愿意先行垫付退税款就可以部分解决委托方流动资金的压力。